关于征集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各区县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位市政协委员:
为做好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征集工作,根据《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及提案征集办法、提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通过网上提案系统提交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大会提案统计截止时间为十一届五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工作报告当日17:00,之后提交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进行审查处理。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于会前集中对大会提案进行预审,请各党派团体、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各位委员及早准备,于会议召开之前提交提案。
二、基本要求
(一)精准选题,深入调研。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聚焦“十五五”规划制定落实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提案选题,做到大视野小切口、大文章小题目。坚持不调研不提案、先调研后提案,深入基层一线摸清实情、找准症结,多提监督类提案。
(二)注重质量,打造精品。要牢固树立“提案不在多而在精”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立得住、提得准、办得好、评得实”的要求,讲求质量不唯数量,政协委员每年原则上提出1-2件高质量提案。注重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熟悉的领域入手,可将协商议政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转化为提案,推动有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在提出提案前,应注意了解过去相关提案及其办理情况,对已办结且有较好办理成效或多年重复提出无新意的提案,应避免重复提出。
(三)发挥优势,做好转化。各党派团体、界别和市政协各专委会,要注重发挥特色特长,立足自身优势,集中智力资源提出高质量的集体提案。政协界别委员小组结合“到界别群众中去”实践活动,围绕所联系界别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酝酿提出界别提案。各党派团体、市政协专委会加大履职成果转化力度,注重将日常调研、协商议政等成果转化为提案,进一步提高集体提案的比重和质量。
(四)撰写规范,坚持原创。提案内容应包含“背景或问题”“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部分,重点是提出推动问题解决的思路措施。要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文字精炼,篇幅合理,案由使用“关于……的建议”格式,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提案内容避免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杜绝抄袭炒作,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不应超过300字或总字数的20%。
三、提交方式
所有提案均需通过“网上提案系统”提交。如无法登录系统或其他问题建议,请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联系电话:5177519。
附件:
1.提案撰写的规范及相关要求
2.不予立案的提案及处理方式和提案抄袭认定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附件1
提案撰写的规范及相关要求
(节选自《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征集办法》)
第六条 提案撰写的规范及相关要求
(一)提案案由应当简短明了,使用“关于……的建议”的格式,标题字数一般应控制在20个字以内。
(二)提案内容应包含“背景或问题”“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部分,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可操作性建议,字数原则上控制在2500字以内。
(三)委员联名提案时,第一提案者应向被联名提案者说明提案内容,力戒盲目联名,杜绝“被联名”。被联名提案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提案系统进行确认,否则联名无效。
(四)市政协在网上提案系统即时公开立案提案,提案者要认真审核提案内容,对能否公开提案提出意见,不得在网上提案系统提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提案。
(五)提案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通过网上提案系统在线提交。提案可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不可直接指定具体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承办。
(六)以党派、团体、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提交;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应程序讨论通过后,由召集人签名。已以集体或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不得再以其成员个人名义或者联名形式重复提出。
(七)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发言材料等转化为提案,应按照“一事一案”要求进行改写,着重就某一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避免“大而全”、重点不突出。
(八)提案者应及时核对网上提案系统内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及时更改,确保准确有效。集体提案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2
不予立案的提案及处理方式和提案抄袭认定
(节选自《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审查办法》)
第六条 不予立案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不予立案,登记备查:
1.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内容为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为单位或个人解决项目审批、机构编制、资金、土地等具体问题的;
4.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的;
6.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7.属于学术研讨的;
8.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9.宣传、推介具体技术、专利、作品、产品的;
10.所提问题或建议滞后于实际情况,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的;
11.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二)不予立案,转作其他形式处理:
12.所提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具有显著地域性、局限性,或属于地方政府职责及行政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不适宜作为市政协提案立案办理的,可视情转为意见建议送有关部门参阅;
13.指名举报的,退请提案者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14.内容敏感,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可视情转为社情民意信息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15.超出本市管辖权范围的,可视情转为社情民意信息转报上级政协。
(三)不予立案,退回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16.一案多事,涉及4个以上承办单位的;
17.文字冗长,类似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的;
18.书写格式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结构不完整的。
(四)不予立案,并报请市政协领导批准予以批评教育:
19.内容存在抄袭的;
20.利用提案杜撰或炒作话题的;
21.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提交或联署提案的。
第七条 提案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并作为自己提案内容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且未注明出处的;
(二)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字句、词组及重排顺序,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总字数的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领导讲话,时事新闻,名人名言,古典诗词,自身论文成果,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统计数据等内容除外);
(三)引用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研究结果、分析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四)照搬全国各地各级政协提案的;
(五)被他人举报且举证证明属于抄袭他人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