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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04/25 15:48:35  点击:
(2017年4月1日市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日照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山东省政协有力指导和中共日照市委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立的“一个目标、三个导向、五大战略”总体发展思路,树立“高、新、准、容、严”工作理念,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加快建设美丽富饶、生态宜居、充满活力的新日照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日照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全体会议,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决议、决定,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实施市政协确定的任务。
    (三)坚持“一个目标、三个导向、五大战略”,紧紧围绕事关日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提交的重要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重要意见建议。
    (五)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七)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建议名单,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研究部署加强市政协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十一)联系指导区县政协的工作。
    (十二)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于会前提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讨论本市的重大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以及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研究市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或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协商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等机关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日照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委员活动组组长,区县政协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题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报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主要新闻单位报道,新闻稿由研究室主任审定,重要稿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报请主席决定。办公室负责收集主席会议议题,提出主席会议安排建议,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席审定。各委室提报的事项需经分管副主席同意,涉及大额经费使用的事项要经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提报。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传达贯彻党和政府以及上级政协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三)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五)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提交的重要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重要意见建议。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的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市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或报告,研究确定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工作方案。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任免非领导职务成员,审议需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研究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部署,联系指导区县政协工作。
    (十二)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研究部署加强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十四)适时对违纪违法和违反政协章程的市政协委员作出处理决定,待下次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予以确认。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须在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二十四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市政协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主席签发,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主席会议由市主要新闻单位报道,新闻稿由研究室主任审定,重要稿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四章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时,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五章 文  件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属指导政协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一般性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工作的,须经分管副主席审阅。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主席审阅,由主席签发。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