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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民主协商活动组织实施办法

2015/12/23 11:14:20  点击: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民主协商活动组织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18日市政协九届三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推进政协协商民主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5]4号)、《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办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市政协民主协商活动组织实施办法。
    一、协商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市委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民主协商活动。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协商,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协商质量,增强协商实效,推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
    (三)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坚持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协商活动全过程,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沟通。
    二、协商形式
    在充分利用政协全体会议开展整体协商的同时,深入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
    (一)专题协商。以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作为主要内容,通过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形式开展协商,达成广泛共识,形成协商成果,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市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2次专题协商会。
    (二)对口协商。市政协各专委会与对口联系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协商议题为纽带加强联系沟通,围绕某领域、某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有关政协委员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三)界别协商。以界别或界别活动组为单位,组织委员通过调研、视察、座谈以及界别提案、界别发言等形式,就相关界别领域中普遍性、关键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案办理协商。根据提案运行流程,由市政协提案委或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视察评议、协商座谈、现场办案、落实跟踪等协商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办理沟通,并就影响提案特别是年度重点提案办理落实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门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三、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的制定
    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包括协商议题、协商活动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出席协商活动的人员范围、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负责部门(单位)等。
    协商议题分专题协商议题、对口协商议题、界别协商议题和提案办理协商议题。专题协商议题由市委、市政府交办,或由市政协党组在征求参加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对口协商议题由市政协各专委会与对口联系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商提出;界别协商议题由市政协各专委会在听取分工联系的界别活动组、界别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提出;提案办理协商议题由市政协提案委或提案委会同有关委室,根据工作需要或提案提、办双方的建议拟定。协商议题要与专题调研、视察等年度重点工作选题相结合,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在此基础上,市政协办公室于每年11月份汇总提出市政协下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初步意见,12月份提交由市委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的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拟定市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确定。之后,按照政协有关程序,依次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未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而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议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政协办公室共同商定,报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负责同志审定。
    四、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协商实施方案。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确定后,市政协各相关委室要尽快制定出协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协商的目的意义、协商重点、方法、步骤、重要活动和会议安排、措施要求等内容。专题协商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委室提出实施方案;对口协商活动由市政协相关专委会与对口协商部门商议后提出实施方案;界别协商活动由分工联系的市政协相关委室商有关界别活动组提出实施方案;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由市政协提案委或提案委会同有关委室提出实施方案。以上协商活动实施方案报市政协主席办公会审定。
    (二)开展调研论证,形成协商初步建议和意见。协商实施方案确定后,市政协相关委室要广泛收集与协商议题相关的情况及资料,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开展调研或视察,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商材料,提出协商初步建议和意见,为开展协商活动打好基础。
    (三)召开协商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协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可围绕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专题协商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后,市政协相关委室应及时汇总整理协商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协商纪要、建议案或调研报告。
    对口协商会议由市政协副主席或专委会主任主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有关政协委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提请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市政协专委会负责同志介绍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建议和意见;与会人员协商讨论;主持人对协商建议和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协商会议结束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形成协商纪要。结合专题调研、视察活动开展的对口协商,协商成果要充分体现在调研报告、视察报告之中。
界别协商会议由分工联系的市政协专委会主任或界别活动组组长主持,有关界别委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视情参加。会议议程及要求参照对口协商会议执行。协商会议结束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形成协商纪要。
    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由领办重点提案的市政协负责同志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主持,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协商会议结束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形成协商纪要。
    五、协商成果的报送与督办
    各类协商成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议案》、《调研报告》由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以市政协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视察报告》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阅;《协商纪要》,按《〈政协民主协商纪要〉使用暂行办法》(日协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商成果的综合管理,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分送市政协各相关委室,由各相关委室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必要时可采取视察、调研、座谈、走访、评议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年底,市政协各委室要对协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向市委常委会议进行汇报,并作为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